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9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王宏文
       田剴崙
被   告  祝鳳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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