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原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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