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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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聲請人 翁宇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芷儀吳菽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系爭本票一張已於台南地院
112年司票字第2403號裁定移送臺中地院,為何再次聲請本票裁定之原因理由?且說明原聲請人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本次聲請人「翁宇辰」不符之原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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