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倫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倫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倫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46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