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寶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格鹿中正會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萬3,5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6萬3,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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