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齊麟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齊麟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齊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辰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5月26日│105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68│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3│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5│││0號│4號│1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簡字第38號│105年度朴簡字第425號│105年度 朴原 簡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簡字第38號│105年度朴簡字第425號│105年度朴原簡字第2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5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5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朴原簡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0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朴原簡字第3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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