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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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陳 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政源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等人間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106年3月2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嗣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經本院於106年4月11日以裁定限期命補繳裁判費,抗告人對本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提起抗告顯難認屬於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法官兼院長莊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