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黃麗娜
李佩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憶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黃麗娜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6,120元、原告李佩娟部分為150,000元,應各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黃麗娜部分)、1,550元(原告李佩娟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