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龍
陳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及補充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2,923元【計算式:6,189,963元+742,960元=6,932,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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