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天珍 、 吳有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100年度訴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