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吳鎮安
參加人 林武 被告 吳崇柔 被告 吳瓊雄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9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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