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徐浩哲 債務人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坤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
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育英 兼 劉欣玫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王育英已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