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永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