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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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亞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亞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蔣亞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2日│98年7月22日│98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字第21949號│字第35071號│偵字第37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49│99年度審訴字第21│99年度審訴字第59││事實審││87號(101聲5106)│7號│6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15日(101│99年3月11日│99年4月8日││││年11月6日)│││├───┼────┼────────┼────────┼────────┤││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上字第11│99年度上訴字第70│99年度上訴字第93││判決││93號(101聲5106)│7號│0號││├────┼────────┼────────┼────────┤││判決確定│99年4月19日(101│99年4月29日│99年6月14日│││日期│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2日│98年7月10日│98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76號│偵字第3236號│偵字第3236號│├───┬────┼────────┼────────┼────────┤││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59│99年度上訴字第11│99年度上訴字第11││││6號│26號│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8日│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930│99年度上訴字第11│99年度上訴字第11││││號│26號│26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5月31日│99年7月26日│99年6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5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6日至98│98年7月2日│98年9月中旬某日│││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字第15200號等│字第15200號等│偵字第316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42│99年度審簡字第42│107年度簡字第632││││70號│7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26日│107年5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42│99年度審簡字第42│107年度簡字第632││││70號│7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107年6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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