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科學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相對人即債務人宏立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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