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