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33號原告 王祚彥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蘇鈞堅 訴訟代理人 梁芳芳
陳欣怡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