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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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51號聲請人 諶宗輝 相對人齊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5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迄不依約履行,為此,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兩造調解成立在案,然相對人迄不依約履行等情,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件為憑,惟依其提出之該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聲請人係林茂雄以個人名義所聘僱,非齊運工程有限公司聘僱之人員,並經聲請人與林茂雄雙方於該調解會議中確認。是該勞資爭議調解之資方當事人為林茂雄,亦即與聲請人達成勞資爭議調解者實為林茂雄,而非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列載之相對人齊運工程有限公司,有該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可憑,另聲請人雖列林茂雄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林茂雄,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以非勞資爭議調解當事人之齊運工程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請求准許將上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強制執行,於法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李玉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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