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麗娟 送達代收人 黃建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啟宗 、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