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9號聲請人 黃鳴雁 相對人 黃賴媛 程序監理人 張巍鐘 臨床心理師關係人 黃隆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賴媛(為聲請人黃鳴雁之母)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因車禍進行腦部手術急救,術後健康狀況稍有進步,惟意識一直處於失智狀態,無法清楚發表言語,對周遭之人無法辨識與互動,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因相對人尚有車禍後保險理賠事務有待處理,爰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並建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兄黃隆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關係人為聲請人之兄,且相對人於101年11月8日因車禍至急診求治,並於同日進行開顱術移除血腫及顱內壓監測器置入手術後,進入外科加護病房治療。復先後於同年11月13日轉一般病房繼續治療、於同年11月28日進行腦室腹腔分流術,並於同年12月3日進行顱骨成型手術後,於同年12月8日出院,迄同年12月14日止仍意識不清、失智、需鼻胃管餵食且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以資為證(見本院卷第7-18頁)。其次,相對人經本院囑託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鑑定後,除經診斷為腦出血性失智症外,經鑑定人綜合鑑定經過、相對人之個人病史及相關病史、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認相對人缺乏認知功能,無法執行經濟活動及處分自己之財產等語(見本院卷第62-63頁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四、因之,本院綜合上開證據,並參酌相對人經本院囑託高雄市政府進行訪視後,其訪視人員就相對人之觀察狀況略以:相對人有言語動作,但無法清楚表達言語,也無法以點頭、搖頭方式回應。社工在與相對人進行會談時,其注意力可集中,無法回答訪視人員所提出的問題,如今日日期、年齡及子女指認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所附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院案件訪視調查報告)。佐以相對人於本院在鑑定人前叫喚其姓名及詢問是否聽懂法官問話時,均毫無反應等情(見本院卷第53頁),堪認相對人因患有腦出血性失智症,致其欠缺獨自或與他人為財產交易之行為能力,而有為監護宣告之必要。
五、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部分,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子女,並已將相對人接往同住而得以就近照護相對人。且其二人均分別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見前揭戶籍謄本及本院卷第76頁),並佐以前揭訪視建議報告亦認:相對人失智、失語,無法生活自理,需僱用外籍看護24小時照顧相對人,從相對人身體外觀觀察,無受到照顧不當之處。依據聲請人監護動機、意願與經濟狀況,評估相對人監護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請人任之並無不適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正反面)。暨相對人之其餘子女 黃鳴雀 、 黃淑萍 及 黃隆智 等人亦均同意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見本院卷第5頁所附之同意書),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較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且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至於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監護開始時(即本件監護宣告之裁定送達監護人時,見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之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之1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七、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附表:程序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聲請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鑑定費│14,000元│見本院卷第64頁│├───────┼───────┼──────────────┤│程序監理人報酬│0元│見本院102家他55審理卷第34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 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