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告 范銘松 被告 林益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