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030號聲請人 李睿紘 相對人 陳韋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二、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