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0月24日屏警刑專字第09600487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
鍰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之漁船用柴油3,280公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9月30日晚上10時10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林園鄉雙園大橋北瑞道路。
(三)行為:以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
用柴油3,280公升。
二、下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有扣押筆錄、現場記
錄、流量計印數機發(收)油記錄單、現場照片4幀等件
附卷可佐。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漁船用柴油3,280公升係查禁物,而本法所稱查禁物
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參照),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玉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