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上訴人 王室驊 被上訴人 張壹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12日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就其反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部分,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12日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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