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聲請人 陳正熹 即 陳桂雄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陳桂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陳桂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請提出陳桂雄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請提出陳桂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