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喜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靜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應以發票人為債務人,查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係永承藥品有限公司,而王靜怡為該公司代表人非發票人,是聲請人對王靜怡請求之依據為何,請表明原因事實,並再表明本件相對人。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