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彭巧兒
被告 顏瑞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
法官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彭巧兒
被告 顏瑞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
法官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