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告 陳美娟

被告 莊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