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告 許慶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被告 許莉卿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之住所地係屏東縣;依原告起訴狀具體所載原告因受詐欺將財物交付予被告之地點及信用、名譽權受侵害之行為地(侵權行為地)亦在屏東。雖原告於起訴狀程序事項欄泛言:其曾在其新北市土城住處交付財物予被告云云。然依其起訴狀具體臚列新臺幣(下同)205萬元及不動產所有權狀交付地,既均與原告新北市土城區住所無涉,自難認新北市土城區亦屬本件侵權行為地。基上,被告抗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應屬有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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