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秋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8年1月25日│39,000元│108年1月25日│DI0000000│├─┼───────────┼───────────┼───────────┼────────┤│2│108年2月15日│39,000元│108年2月15日│DI0000000│├─┼───────────┼───────────┼───────────┼────────┤│3│108年2月15日│19,500元│108年2月15日│D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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