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4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親屬間詐欺,依刑法第343條亦有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李連生 告訴被告李宗明詐欺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因告訴人係被告之舅舅,為三親等之旁系血親,業據告訴人 陳明 在卷,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2月22日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