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79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林孟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中玖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加計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加計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含)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