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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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