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原告丙○○
甲○○兼上二人之乙○○法定代理人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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