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黃彥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7.17│97.07.18│97.07.18││││││├─────────┼──────────┼──────────┼──────────┤│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度案號│字第6700號│偵字第3033號│偵字第303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53號│97年度訴字第2538號│97年度訴字第2538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02│97.10.02│97.10.02│├─┼───────┼──────────┼──────────┼──────────┤│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53號│98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02│98.03.05│97.11.14│├─┴───────┼──────────┼──────────┼──────────┤│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7號│執字第2111號│執字第2111號│││(99年度字第10號)│(99年度執緝字第9號)│(99年度執緝字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