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聖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世│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叁萬元│AA000九八八││││限公司甲○○│貿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