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萬1,706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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