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嘉簡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被告乙○○
之3上列被告等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行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五行關於「扣案如編號」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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