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號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5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9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黃安琪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