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羅元銘
即 原 告
聲 請 人 羅顯揚
即 原 告
聲 請 人 羅創吉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羅元銘、羅顯揚、羅創吉與相對人即被告游清
雄等間因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調整租金,自每年約為新
台幣(下同)20,160元,調整為每年48,346元,推定以十年計算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羅元銘、羅顯揚、羅創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3,09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