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乙○○
7號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之13相對人丙○○
之1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9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33年6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850,000元及1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 上鄉 │和雲││133│建│││77.07│全部│權利範圍:蕭│││││││││││││昌義、丙○○│││││││││││││各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6│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37.6│50.6│26.0│9.60││││12│││平│全部│權利範││││ 寬士村 22 鄰崎 │上鄉和雲│筋混凝土│0│8│8│││││3.│││方││圍:蕭││││子頭路22之13│段133地│加強磚造││││││││96│││公││昌義、││││9號│號│3層│││││││││││尺││丙○○│││││││││││││││││││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