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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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7號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加上加班費薪資可到23,000元,但加班非常有之事」,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㈡請提出之戶籍謄本㈢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㈣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㈤提出聲請人對下列債權人之「債務餘額為何」之證明文件:
1.荷蘭銀行
2.花旗銀行
3.中華銀行
4.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㈥說明為何擔任保證人?其主債務人為何人?請提出該契約書影本。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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