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睿懋指定辯護人凃禎和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1年度偵字第5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林睿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睿懋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經查:被告所涉犯之殺人罪,業經本院認犯罪事證明確,於一0一年九月十三日判決,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茲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張銘晃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