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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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5,2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2,000元/㎡×186㎡)+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建物課稅現值283,200元=6,23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