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59號原告 蔡慈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等9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萬7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508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其中被告 蔡美麗王心吟王玉蓮王沛晴王雅怡王檍甄江如羚江金媛吳文綺吳采溦吳語娟宋宜聰宋富南李宏彥李幸珊李明秀李貞慧李家榛李雯惠谷三川林柑林秀美林晟瑋邱心慧邱家逸邱逢元洪婷湄洪惠淳張文彰張立揚張念平張堉紘張家緁張益馨張素珊張雅勤張駿騰曹景鈞梁瑞鳳許亞賓許宣道許柏信連緁宜陳永陳宇聖陳沛昀陳明欽陳玟慈陳彥儒陳羿廷陳堉惠陳莉鈞陳麗娥麥家碩彭承泰曾立憲程羽緁黃元澈黃品瑜黃韋鈞黃婉晴黃麗真楊泳蓁楊美蘭楊雅琇楊麗玲詹瑩真廖逸家廖麗惠趙士源趙宥銓劉冠吾劉品辰劉基松蔡正偉蔡淑婷蔡蓮芳蔡麗珍鄭志弘黎曜誠盧陳百莉盧瓊如蕭斐全謝璧而鍾明軒魏瑞昀羅子緁 等87人(下稱蔡美麗等87人)之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僅記載「懇請鈞院依職權調閱刑事庭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240號卷宗及扣押物品,以獲悉被告蔡美麗等87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等語,然原告所請求之對象為何人,及其訴之聲明之內容,均屬原告處分權之範圍,並非法院得依職權自行認定何人可得為被告,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究竟為何人,仍應由原告依其訴訟法上之處分權自行認定,再由法院判斷其對該被告之請求權是否存在。是以,原告既未依法記載被告蔡美麗等87人之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起訴之程式即顯有欠缺,爰請原告持本裁定及民事起訴狀繕本逕向戶政機關查明後陳報被告蔡美麗等87人之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並就法人被告部分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自然人被告部分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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