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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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林本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