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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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9號原告 羅唯旻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林怡婷 律師 王律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滿章盧彥蓁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2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吳佳玲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589 號裁定(113.08.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25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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