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告己○○
丁○○兼上二人共同庚○○訴訟代理人原告乙○○
辛○○兼上一人甲○○○○○○訴訟代理人被告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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