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 黃信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8月3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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