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292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noldM.Morcill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